郭杨铭律师亲办案例
侵权纠纷代理词
来源:郭杨铭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26
浏览量:1888

代理词

    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
    我接受原告××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,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、查找法律根据,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,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,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

    一、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无效,

    1、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出租方为漯河市××,可是合同全文没有一处单位公章,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合法要件.被告辩称签订合同要单位盖公章时办公室主任下乡出差了,被告身为合同当事人,又是信用社的职工,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让单位补盖公章, 合同签订距今已达5年之久,合同仍没有补盖单位公章,这既不符合常理又不符合法律规定,

     2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 争议房产原属于××所有,属于国家的财产,只有通过合法拍卖程序,由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取得所有权,而合同中由被告优先购买的条款,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,应当认定无效。

3、合同中约定维修房屋需要25000元,被告既没有提供房屋受到损坏的相关证据,也没有提供维修房屋花费25000元的相关证据,被告提供的装修合同,与维修房屋无关。被告根本没有按合同履行维修义务,更加证明了被告和××领导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利益; 因此,合同无效,优先购买权更是无从谈起.

    二、被告提供的相关票据与办理房产过户无关,

原告通过合法拍卖取得位于银都花园的房产之前,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漯河市××所有,被告提供的维修基金等署有被告姓名的票据,和原告与××通过合法手续办理房产过户没有任何关系。  

    三、被告侵权行为成立,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。

无效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。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。原告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之后,立即多次通知被告搬出房屋,被告一直置之不理。

    被告对自2011年1月12日以来,时至今日仍然非法侵占原告合法拥有的房屋予以认可,侵权事实十分清楚,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,被告应当承担因侵权对原告所造成的租金损失50000元。

    综上所述,被告侵权事实十分清楚,因此被告应当立即腾空房屋并承担因侵权对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50000元。   以上代理意见,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!

代理人:郭杨铭 2013年5月7日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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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郭杨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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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101*********2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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